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报请国务院《关于中国贸促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改名和修改仲裁规则的请示》及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精神,鉴于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未经我会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擅自改变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机构性质,全面拒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和管理,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仲裁权利,维护我国正常的涉外仲裁秩序,兹决定重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重组后的分会名称不变。
特此决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