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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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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是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独立处理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第二条 贸仲委曾使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自2000年起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第三条 贸仲委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贸仲委的主要职能是:
    (一)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及国内仲裁案件;
    (二)提供当事人约定由贸仲委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三)受理由政府、国际组织或其他机构授权处理的争议;
    (四)根据约定或请求,为机构或非机构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等相关服务;
    (五)参与、组织及协调相关公共法律事务;
    (六)研究和宣传推广商事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方式方法;
    (七)开展仲裁法律教育培训及业务交流,参加国内外相关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贸仲委由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上述组成人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在必要时,任期可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 贸仲委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第七条 贸仲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贸仲委设秘书长一人,负责贸仲委的日常工作,由贸仲委聘任。

第九条 贸仲委设立仲裁院和秘书局。

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贸仲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行业设立分会、仲裁中心等派出机构。

第四章 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议由贸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通过贸仲委章程;
    (二) 审议通过贸仲委年度工作报告;
    (三) 讨论贸仲委工作方针、工作原则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 主任会议提请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议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可提交书面意见,其书面意见与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由贸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贸仲委的工作,履行委员会议的相关职责,并负责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仲裁规则、其他争议解决规则及其修订事项; 
    (二) 研究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事项;
    (三) 研究决定授权仲裁院和秘书局管理的事项;
    (四) 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的决议须经主任会议多数组成人员同意方为有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亦可提交书面意见,其书面意见与出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贸仲委设立如下专门委员会:
    (一)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就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等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咨询意见;
    (二)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负责就仲裁员资格审查、聘任、考核及业务培训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等案例编辑工作;
    (四) 发展委员会,就仲裁事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贸仲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以及委员若干人,由贸仲委聘任。

第七章 仲裁院

第十九条 仲裁院负责贸仲委案件程序管理等业务工作。仲裁院设院长一人。
    仲裁院的主要职责为: 
    (一) 管理国际、涉外和国内仲裁案件;
    (二) 提供投资争端调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管理服务; 
    (三) 提供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管理服务;
    (四) 开展仲裁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研究;
    (五) 开展仲裁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六) 负责贸仲委其他业务工作。

第八章 秘书局

第二十条 秘书局负责贸仲委内部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并负责贸仲委应参与、组织及协调的公共法律事务。秘书局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 组织实施贸仲委年度工作计划;
    (二) 承担委员会换届及委员会秘书工作;
    (三) 组织实施对仲裁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
    (四) 向国家立法部门提出涉外民商事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国际仲裁法律规则的制定;
    (五) 负责贸仲委财务收支和管理; 
    (六) 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九章 派出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会/仲裁中心是贸仲委的派出机构,由贸仲委报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后设立,由贸仲委直接领导。贸仲委制定对派出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分会/仲裁中心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分会/仲裁中心日常工作,由贸仲委聘任。

第二十三条 分会/仲裁中心设立仲裁院,设院长一人,由贸仲委聘任。
    经贸仲委授权,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负责如下事务:
    (一)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二) 提供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管理服务;
    (三) 开展仲裁业务培训、宣传和推广工作;
    (四) 定期向贸仲委上报工作情况及其他应报告事项;
    (五) 贸仲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贸仲委设立的其他机构,包括:
    (一) 仲裁办事处,系贸仲委的宣传联络机构,根据贸仲委授权,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二) 行业专门委员会,系贸仲委与相关行业进行联系和推广仲裁的专门机构,根据贸仲委授权,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三) 特定行业仲裁中心,根据贸仲委授权,为解决特定行业争议提供服务。
   以上机构由贸仲委报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后设立,负责人由贸仲委聘任。

第十章 仲裁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第二十五条 贸仲委制定仲裁规则,适用于贸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

第二十六条 贸仲委可以制定行业仲裁规则,适用于解决特定行业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条 贸仲委可以制定其他争议解决规则,适用于解决其他争议案件。

第二十八条 仲裁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的制定及修订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后施行。

第十一章 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第二十九条 贸仲委设立仲裁员名册,适用于贸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

第三十条 贸仲委可以设立行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解决特定行业仲裁案件。

第三十一条 贸仲委可以设立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名册,适用于解决其他争议。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经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经主任会议批准,由贸仲委聘任。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由贸仲委聘任。

第十二章 财务

第三十三条 贸仲委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十四条 贸仲委的经费来源为:
    (一) 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二) 开展活动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三) 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贸仲委的经费支出为:
    (一) 办理仲裁案件等费用;
    (二) 日常办公费用;
    (三) 仲裁宣传推广费用;
    (四) 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贸仲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4年9月5日经贸仲委第十八届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备案,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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