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简称“贸仲委”)。在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下,经过中国贸促会精心筹备, 1956年4月2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宣告成立。这是新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致力于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商事仲裁机构,自此,中国涉外仲裁开始了艰辛而光荣的发展历程,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和奉献,谱写了庄严而辉煌的历史篇章。
在近60年的历程中,贸仲委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实现了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
近60年来,贸仲委在我国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探索商事仲裁发展的道路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仲裁服务,创建了享誉国际的中国品牌,并为我国《仲裁法》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被立法者誉为“礼士路经验”[1]。
近60年来,贸仲委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事务,并在国际仲裁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代表着中国仲裁的国际形象,以悠久的历史、卓著的成绩奠定了中国仲裁的领先地位,并已成为世界上最活跃、最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近30年来,贸仲委的分会也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起来。贸仲委分会之所以发展到今天,除了分会几代同志的辛勤努力之外,也凝聚着中国贸促会和贸仲委的心血。
一、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响应地方政府要求设立分会
1982年,深圳特区派人到中国贸促会,请求设立仲裁机构。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贸仲委成立近30年的实践经验和在国际上的信誉度,便于仲裁裁决在国内外的顺利执行,以利深圳特区工作的开展,中国贸促会报经国务院同意后批准设立贸仲委深圳办事处(深圳办事处于1989年更名为深圳分会,于2004年更名为华南分会)。1988年,应上海市的请求,中国贸促会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决定设立贸仲委上海分会,以适应上海及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上述两分会均是国务院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而批准设立的,中国贸促会为其设立主体。
二、坚持统一仲裁委员会的原则,为《仲裁法》实施后分会在地方合法存在提供依据
《仲裁法》颁布之前,中国贸促会未雨绸缪,在1994年修订的贸仲委《仲裁规则》中首次明确出现在深圳和上海两地设立分会的表述,并确定了仲裁委员会与分会为统一的仲裁机构。1989年1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本仲裁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争议案件。”从1994年6月1日起,仲裁委员会和分会不仅适用同一《仲裁规则》,而且从该年4月1日起施行统一的《仲裁员名册》,这表明了贸仲委和分会之间不容置疑的整体性。[2]为了实现仲裁委员会设立分会以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仲裁规则》中同时赋予分会管理案件程序的权限和职能,规定分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分会的日常事务;在分会进行仲裁时,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的职责,由分会秘书处履行。[3]在统一的仲裁委员会的前提下,这一管理模式符合分会发展的需要,对分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仲裁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为了贯彻落实《仲裁法》要求,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现有仲裁机构1995年9月1日即将终止,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现有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最迟到1996年9月1日也要终止。”
贸仲委分会之所以未被重组而发展到今天,就是因为历次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修订都坚持了统一仲裁委员会的原则,这是《仲裁法》实施后分会在地方合法存在的根本依据,也是严格执行《仲裁法》的必然要求。
三、通过修订《仲裁规则》,逐步提高分会对案件的管理权限,为分会业务发展提供便利
1988年以前的贸仲委《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并未涉及分会,已成立的深圳办事处只能代贸仲委接受当事人申请的仲裁案件,不能对案件进行裁决。1988年,为了扶持分会发展,中国贸促会修订了贸仲委《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委分会受理的争议案件适用贸仲委《仲裁规则》,提高了分会对案件的管理权限。
1994年贸仲委《仲裁规则》确立了申诉(请)人选定受理地点的原则,赋予了分会相对独立的管理案件程序的权限和职能,进一步提高分会对案件的管理权限。
贸仲委的推荐示范仲裁条款对分会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关数据表明,自1994年《仲裁规则》规定了推荐示范仲裁条款先申请受理原则后,分会的受案量和标的额均显著增长。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中国贸促会于2012年再次修订了贸仲委《仲裁规则》。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发挥贸仲委分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竞争力,使贸仲委分会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高效、公正的仲裁服务。
可以看出,历次《仲裁规则》的修订都为分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另外,为了配合历次《仲裁规则》的施行,中国贸促会、贸仲委多次就《仲裁规则》修订后的仲裁司法监督和审查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了分会裁决得到地方人民法院的认可。
四、在历次仲裁员换届过程中,均充分考虑了分会的要求
仲裁员是贸仲委裁决质量的关键所在。每一次仲裁员换届,中国贸促会和贸仲委都充分考虑了贸仲委分会业务发展的需要。2011年贸仲委仲裁员再次进行了换届,此次换届采用公开选聘加推荐的方式,同时也充分听取了贸仲委各分会的意见,尽可能将上海、深圳等地的优秀人才吸纳到仲裁员队伍当中,方便贸仲委分会的工作。
五、为贸仲委分会提供业务管理、人才支援和培训等支持
分会成立后,贸仲委在业务管理、拓展宣传、人才支援、业务培训等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贸仲委创新宣传手段,拓宽宣传渠道,一方面借助中国贸促会系统力量,加强互动合作,发挥系统优势,利用各种场合和平台,花大力气进行市场开拓和仲裁推广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在国际上的宣传和推广。贸仲委始终坚持方便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贸仲委及其分会是统一仲裁委员会的原则,整体宣传贸仲委及其分会。调研显示,经过努力拓展和宣传,市场对贸仲委服务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贸仲委与分会的受案量和标的额均稳中有升。
从分会设立初期开始,贸仲委一直在人才上给予分会支援。以华南分会为例,深圳办事处设立之初,贸仲委安排主要业务领导在分会担任职务,董有淦、肖志明等老同志曾先后在深圳办事处担任主任,他们一方面进行业务管理,另一方面传授经验。另外,贸仲委的业务骨干被委派到分会工作,担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把业务经验和管理经验带到分会。另外,贸仲委每年数次仲裁员业务培训、每年的贸仲委秘书人员工作会议,都惠及分会,提高了贸仲委及其分会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业务管理上,贸仲委分会所管理案件的管辖权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裁决书草案,都须呈报贸仲委核定。因此,贸仲委对于分会裁决的质量做了大量的核阅、审校工作,为保证分会裁决的质量提供了人力和专业支持。
六、处理了很多分会裁决的遗留问题
基于贸仲委与分会是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和贸仲委秘书局为分会管理的个别仲裁案件裁决所遗留的问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保证了贸仲委分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实事求是地说,分会的发展依靠分会自身的努力,也依赖于所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是,贸仲委这块金字招牌带来的巨大影响力以及中国贸促会、贸仲委为分会的发展所付出的贡献亦不容抹煞!
注1:“关于《仲裁法》的几个问题”,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王胜明在贸仲委海仲委1994年仲裁员实务研讨会上的讲话。“礼士路经验”:贸仲委原址在北京市南礼士路一号。
注2:郭晓文、韩健:《新仲裁规则的改进及实施将面临的问题》,《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年3月。
注3: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