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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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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仲裁案件撤案时仲裁费用的退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内案件的退费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部和案件处理费的50%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50%和案件处理费的50%退回,但收取的仲裁费用最低不少于6100元人民币。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案件处理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20%。

第二条 涉外案件的退费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仲裁费(不含立案费,下同)的60%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仲裁费的50%退回。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仲裁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仲裁费的20%。

第三条 因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而撤案或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开庭的退费

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前,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无管辖权决定而撤案的:国内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的80%退回;涉外案件,仲裁费的80%退回。

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后,因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而撤案的:根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和仲裁庭审理案件所进行的程度和工作量及当事人本身的责任,国内案件,退费金额不高于受理费和处理费的70%;涉外案件,退费金额不高于仲裁费的70%。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视为自动撤案或自动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不予退费。

第四条 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它《仲裁规则》的案件的退费

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等案件的退费,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贸仲委和海仲委第十七届委员会第七次主任联席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 日起施行,由贸仲委秘书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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